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9号
王文松: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莲与被告王文松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美莲经销合作款9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王文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