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417号

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与被告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0519.29元及利息、罚息2250.85元,合计382770.14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8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1019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1幢904室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第一、二、四项诉请数额在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