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吕志刚诉被告金隅嘉华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新龙、第三人南京书写梦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829

郭新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志刚诉被告金隅嘉华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新龙、第三人南京书写梦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3月份及4月份1-7号的工资(8500元/26天=326.9元/天,8500+2288.3=10788.3元,实际应支付工资10788.3元加解雇赔偿2280元,合计13068.3元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三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