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29号
郭新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志刚诉被告金隅嘉华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新龙、第三人南京书写梦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3月份及4月份1-7号的工资(8500元/26天=326.9元/天,8500+2288.3=10788.3元,实际应支付工资10788.3元加解雇赔偿2280元,合计13068.3元。】、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