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长锦诉被告朱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331

朱建祥:

本院受理张长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长锦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长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朱建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三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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