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52号
蔡宇:
本院受理刘宗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宗才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2%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宗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蔡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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