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509号
南京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王学华诉被告南京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学华返还履约金4500元、支付收入及补贴4200元,合计8700元;二、驳回原告王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南京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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