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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百千诉被告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485

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百千与被告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48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百千借款本金2053112.72元及利息(以2053112.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嘉欣对被告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百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00元,由原告张百千负担8002元,被告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嘉欣负担2539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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