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康自龙诉被告张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327

张国营

本院受理原告康自龙与被告张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32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自龙劳务费4783元及违约金(以478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