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茂田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海文、山西金盛祥选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费催缴公告
日期:2023-03-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962

冯海文

本院受理南京茂田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与山西金盛祥选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苏0111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诉讼费66488元由山西金盛祥选煤有限公司、冯海文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交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6782269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路支行。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二三年三二十九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