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250号
李迪:
本院对原告吴成树诉被告李迪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杨树各项损失6195.12元;二、驳回原告吴成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