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鹏程诉被告宋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062号

宋树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程诉你民间借贷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元,并支付误工费及银行利息500元,合计750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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