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64号
周亚琴:
本院受理原告平元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亚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元梅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平元梅负担168元,被告周亚琴负担8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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