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左帅诉被告翟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831号

翟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左帅诉被告翟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0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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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