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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914

吉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纳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我司的物业服务管理费:Y669.8元(139.54㎡X1.2元/月/㎡X4个月=669.8元)、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62.8元(据实分摊)、违约金¥122.6元、合计:669.8+62.8+122.6=855.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