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914号
吉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纳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我司的物业服务管理费:Y669.8元(139.54㎡X1.2元/月/㎡X4个月=669.8元)、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62.8元(据实分摊)、违约金¥122.6元、合计:669.8+62.8+122.6=855.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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