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盛梓超诉被告薛润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984

薛润泉

本院受理原告盛梓超诉被告薛润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六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