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58号
陈东:
本院受理原告赵龙诉被告陈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龙退还1260元;二、驳回原告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元,由由原告赵龙负担15元,被告陈东负担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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