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49号
胡昇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明与被告胡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一胡昇霞立即归还借款118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8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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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