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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黄啟发、鲁娟、黄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946

黄啟发、鲁娟、黄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缔景名苑5-103室物业服务费8224.65元、违约金2467元,共计10691.65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22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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