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临泉县侃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157

胡东晨

本院受理原告临泉县侃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手机租金11400元。(手机总租金14400元、己支付租金3000元、剩余租金11400元未支付;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租金30%的违约金3420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费、出差旅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以委托合同及发票数额为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