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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王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959号

王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王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物业费11716.46元,公摊水电费1155.45元,合计:12871.91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5‰滞纳金由被告方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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