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菩提自在图文店诉被告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92号

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菩提自在图文店诉被告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菩提自在图文店广告费14789元及利息5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