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63号
纪昌奇: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226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曰,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利息为973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