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井生、蒋桂泉诉被告包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884

包彦权

本院受理毛井生、蒋桂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彦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井生、蒋桂泉返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该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包彦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二二十八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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