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樊立霞诉被告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337

徐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樊立霞诉被告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洪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立霞归还24800元;二、驳回原告樊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徐洪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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