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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吉屋(青岛)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礼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697号

上海礼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吉屋(青岛)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礼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47758元,并承担该欠款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