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石泉、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31

石泉、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石泉、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2022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1.248%为标准)。2、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17900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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