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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王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926号 

王加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4155元、违约金1246.5元,共计5401.5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15.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