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3号
潘益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舒美家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潘益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7652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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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