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明华诉被告刘以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38号

刘以柱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000元及暂计违约金3000元(以5000元为基准自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3日按照每日5%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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