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632号
葛瑞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葛瑞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瑞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信用卡卡号尾号为5073信用卡借款本金919.8元,利息1262.0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59.04元,手续费519.92元,合计36260.79元,并以借款本金32919.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葛瑞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信用卡卡号尾号为4704信用卡借款本金5696.1元,利息387.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7.24元,合计6250.55元,并以借款本金5696.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葛瑞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信用卡卡号尾号为7472信用卡借款本金12718.08元,利息974.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08.99元,合计14401.48元,并以借款本金12718.0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四、被告葛瑞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5900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68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05元,由被告葛瑞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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