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869号
王国阳:
本院受理原告黄蓉诉被告王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蓉借款本金3773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773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国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