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建军诉被告尹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949

尹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军诉被告尹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费14005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