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949号
尹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军诉被告尹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费14005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