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72号
唐俊根: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江娟建材五金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24023元;给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LPR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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