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909号
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与我司订立的保单号为3332012203060001608的车辆商业险保险合同,且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依法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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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