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849号
王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昊、柏占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苏0111民初4834号、(2022)苏01民终495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江苏百世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暂计584145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二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苏0111民初4834号、(2022)苏01民终495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江苏百世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暂计584145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产生的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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