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内蒙古明鸿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心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612号

黄心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鸿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心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被告黄心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10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南京锐辛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苏011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内蒙古明鸿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保全费1113元,合计3545元,由被告黄心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月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