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80号
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建军诉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沈余良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预缴上诉费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