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谷建军诉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180

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建军诉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沈余良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预缴上诉费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