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1号
南京海阔天空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苏011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南京海阔天空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苏0111破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南京海阔天空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彭鹏、余蝶;联系电话:17361987619、118251980548;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00号熙南里街区20号2号楼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00】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金额、期限、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南京海阔天空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3月24日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第十三法庭召开南京海阔天空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