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强清4号
2023年1月2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11强清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组成盛和公司清算组。
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强制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盛和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盛和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盛和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18号德基广场写字楼19楼,邮编210005;联系人:张曦,电话:18521060798。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