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香木诉被告王志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61

王志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香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将南京市浦口区桥林林山雅苑14幢303室房屋过户至被告王志金名下;再由被告王志金依次将南京市浦口区桥林林山雅苑14幢303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由被告王志金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月十七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