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643号
邢明:
本院受理原告蓝朋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邢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蓝朋龙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被告邢明已支付的借款利息4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邢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