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545号
陶志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浦支行诉被告陶志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2962.87元,利息、罚息、复利14365.34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自2022年II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88.9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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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