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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龚兆法诉被告梁青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300

梁青萍

本院受理原告龚兆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30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梁青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兆法借款本金312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龚兆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龚兆法负担1625元,被告梁青萍负担7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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