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建德诉被告夏初春、南京云堂物流有限公司、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032

南京云堂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许建德诉被告夏初春、南京云堂物流有限公司、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3032号民事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许建德各项损失共计138248.79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672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1528.79元);二、被告夏初春、南京云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付许建德损失5725.42元;三、驳回原告许建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夏初春、南京云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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