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志明诉被告朱明忠、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忠岳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741

朱明忠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忠岳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徐志明诉被告朱明忠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忠岳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朱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志明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朱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志明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朱明忠超付的6500元应先行冲抵);3、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忠岳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明忠上述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朱明忠追偿;4、驳回原告徐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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