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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鑫周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592

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周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1107.5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81107.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协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苏0111民初5592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