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728号
马久华:
本院对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086.68元;二、被告马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86.68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久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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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