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10号
蒋立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立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123680.5元(其中包含欠款本金77393.16元,截至2022年3月25日的利息36893.73元、分期利息9393.6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6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蒋立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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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