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阿平诉被告高恩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292

高恩德

本院受理原告赵阿平诉被告高恩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2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恩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阿平损失22135.57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对被告高恩德的上述款项中的19288.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高恩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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