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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阳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士龙、马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201号

陈士龙马聚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阳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士龙马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9523元及利息【以95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2022年7月1日暂计543.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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